代理網店靠譜嗎以及網店產品名稱詞條是否為廣告

想開網店卻沒有貨源怎么辦?

不會裝修又雇不起“店小二”怎么辦?

相信很多想開網店的小伙伴

都遇到過這樣的難題

然而就有這么一種網店代運營公司

喊出了口號:

“我們為您提供網店代運營服務

手把手教你開店!”

并且這些公司還聲稱只要繳納加盟費

店主幾乎什么事都不用做

就能輕松月入4000元-7000元!

還有這樣的好事兒?

甩手掌柜賺滿缽啊!

看著這些話,你們都心動么?

心動了,就被騙了!

這些號稱

“幫你開網店、輕松月入萬元”的

網店代運營公司都是

騙人的!騙人的!

讓我們用一個案件揭開它的面紗

真實案例

2017年4月,江蘇無錫市民劉某添加了一個名為“愛你一萬年”的微信好友,對方稱自己是做童裝生意的,可以讓劉某加盟自己的店鋪,劉某按照其要求先后多次轉賬“加盟費”、“保證金”共計5200元人民幣至對方銀行卡卡內,直到微信被對方刪除,手機無法聯系時,才發現被騙。

騙局揭秘一

實際上,上述騙局并非新式手段,早在2014年,就有犯罪團伙專門成立假冒代運營公司,承諾為客戶提供店鋪裝修、推廣、提供貨源及售后等服務項目。另外,該公司部門分工明確,操作手法專業,“產品套餐”等級也極為分明。

其中,所謂的招商部負責在互聯網尋找銷量差的店家,打著“專業的營銷團隊指導”的幌子,引誘受害人購買服務套餐。

“售后部”則負責運用“甩手掌柜”“流量精靈”等軟件,或其他“刷單”方式,給受害人營造出網店點擊率和銷量上升的假象,從而騙取他們信任。

隨后,“招商部”人員以更加誘人的條件,誘導受害人花更多的錢升級套餐。

然而,無論何種套餐都不能幫助受害人提升真實的點擊率和銷量,只會使他們蒙受更大的經濟損失。

其實,這類案件的作案手法基本大同小異,都是圍繞電商平臺店家精心設計的陷阱。針對店家想要提升銷量、需要代理運營等需求,犯罪分子假冒網店代理運營公司,以為店家提供裝修、推廣、代理運營等服務為由,誘惑受害人加盟或購買產品。受害人在交錢后,店鋪狀況和收益情況并不會有任何改善。

網警提示一

天上不會掉餡餅,千萬不要被形形色色的高額利潤回報許諾蒙蔽了雙眼。創業開頭難,不要輕信網絡上的“代理運營”、“刷單”等噱頭,亮眼的銷量數據是需要通過優質的商品和服務來提升的,尋求捷徑反而會得不償失。

轉自:首都網警

《廣告法》作為我國專門就廣告問題進行規定的基本法,對廣告違規的各種情形都進行了釋明,對廣告法中商業廣告內容的界定與闡釋,能夠更加有效理解商業廣告的根本問題。但在規范廣告問題的同時,還應劃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空間,讓消費者在“理性消費,快樂購物”的同時,能夠有效辨別不同商品之間信息。商業必須信息與商業廣告的區分也成為商品個性化展示中值得思考的問題。

商業廣告的認定

《廣告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廣告法》所調整的商業廣告需要具備以下五個特征,一是從空間范圍來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的廣告;二是發布主體來看,廣告發布主體應為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與經營商品或服務無關主體發布的廣告,不受廣告法規制。如某培訓機構學員在培訓機構上完課以后感覺效果不錯,便自行在外制作廣告橫幅進行宣傳,此種行為雖然一定程度上會起到推薦、證明的作用,但不屬于廣告法的限定范圍。三是以傳播媒介來看,廣告以一定媒介和形式發布,分為以傳統實物為載體的廣告和互聯網廣告,美團、淘寶等平臺上傳的廣告則屬于互聯網廣告,應受到廣告法調整;四是宣傳方式來看,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直接介紹是指在宣傳推廣中,直接言明經營的產品有哪些功能和作用,具有何種競爭優勢等,間接介紹如軟文、陳列懸掛獎牌、證書等形式,但無論是直接亦或間接介紹,側重點應在“介紹”,即對產品的宣傳推廣行為。五是從宣傳對象來看,為經營的商品或服務。

商業廣告認定要件

前文對商業廣告特征的闡述,已經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商業廣告作出判斷,但實踐中的廣告發布形式靈活多變,僅依據廣告法條文規定,可能難以適用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因此商業廣告認定要件將在廣告監管中發揮重要作用。商業廣告的認定要件具體包括以營利為目的,廣而告之的形式,指向具體的產品、服務或品牌三者。

(1)以營利為目的。商品經營者投放商業廣告是為了通過廣告宣傳,為商品引流,通過流量變現獲取利潤,因此以營利為目的可初步將商業廣告與商品必要信息予以區分。如果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商品的相關信息,經營者也如實披露,實為履行法律義務,并未直接將營利作為披露相關商品信息的結果,雖然此類信息可能在一定上具有推銷商品或服務的效果,但不應認定為商業廣告。

(2)廣而告之的形式。廣告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培訓講座、微信群聊、行業會議等方式受眾有限,不宜簡單認定為商業廣告,因此廣而告之的形式也是商業廣告區別于其他活動的重要標準。如在(2017)浙01行終565號杭州攻殼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攻殼公司)工商行政復議一案中,法院認為“攻殼公司在其天貓bong官方旗艦店bongXX智能運動防水手表產品頁面使用的“126顆世界上最小LED燈”的用語,發布在互聯網上,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屬于商業廣告范疇”。

(3)指向具體的產品、服務或品牌。如部分醫療美容機構在進行宣傳時,會往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但這些形式都不僅僅局限于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本身,而是經營者想借此途徑間接介紹和宣傳具體的醫美機構、產品和服務等,此類宣傳形式屬于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商業信息與商業廣告的區分


1、商業信息是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前款所稱互聯網廣告包括:(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對互聯網廣告的形式進行了明確界定,但其中第四款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該條表明,商品經營者在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時進行的商業性展示,如果屬于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該向消費者披露的內容,應當依據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實現廣告合規監管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間的利益平衡。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因此,某銷售手機的商家在淘寶平臺上,展示該手機的品牌、型號,產品圖片、促銷活動詳情、價格等都屬于必須告知消費者的內容,這些內容為商品必要信息,而不是商業廣告。

2、線上線下等同原則

商業廣告的特征之一便是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發布,在互聯網興起之前,商家進行廣告宣傳的方式往往以實物為介質,自然不存在線上線下商品區分的問題,但近年來電子商務蓬勃發展,消費者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網絡購物,也產生了線上廣告推廣與實物不一致的情況,也產生了網友對“買家秀與賣家秀”的調侃。《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屬于虛假廣告”。如果商家在美團或淘寶平臺展示的商品必要信息,如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等,與商家線下經營內容一致,這些信息只是對線下商品必要信息的線上化展示,不屬于直接或間接介紹所推銷的商品。并不能對消費者購買行為產生影響,不屬于商業廣告。

3、簽訂廣告推廣服務協議,支付推廣費用

商業廣告與商業信息之間一個明顯的區分便是是否需要付費,一般商家在進行推廣時,往往會簽訂推廣服務協議,并支付推廣費用,此種商品信息便屬于商業廣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如在淘寶網頁版平臺搜索羽絨服,右側就會出現單獨一列廣告推廣品牌產品,并明確標記為廣告。再如瀏覽微博時,也會不時收到廣告推送,但在廣告頁面也會明確標記為廣告,因此已經明確標記為廣告的內容,將不屬于商業信息。

4、客觀描述與抒情表達

商業信息對產品或服務的呈現往往具有一定直觀性,以醫療美容廣告中的半島超聲炮為例,如在美團展示頁面寫明價格、優惠詳情、治療產品的儀器型號、治療深度、治療層次、儀器圖片等,均屬于《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必須向消費者展示的內容,不屬于《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規定的醫療廣告。如果商品信息頁面顯示“消除咬肌V臉立現、有效抗衰、重回十年青春模樣、比塌房更可怕的是塌臉、被蒜頭鼻封印的顏值”等字樣,則視為一種抒情表達,屬于對商品或服務效果的介紹,屬于商業廣告,應按照《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發布廣告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并獲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

寫在最后


互聯網平臺傳播范圍較廣,商家入駐門檻較低,平臺中存在海量的產品及服務信息,部分商家為了提升產品銷量,采用付費流量的形式對產品進行推廣,以提升產品在列表中的排名,讓消費者有更多機會能夠接觸到自己經營的產品及服務。如在(2019)皖02民終486號案件中,東方國康門診部利用百度推廣的功能將“商環包皮術”選定為百度搜索關鍵詞,導致公眾在百度網站上輸入“商環”所得的搜索結果鏈接到東方國康門診部的網站。法院認為東方國康門診部系通過百度公司關鍵詞競價排名業務對其網站及醫療服務進行推廣,此類關鍵詞競價排名并非純粹的自然排名,其根據交納費用高低,通過人為干預進行排序,實質仍是一種商業交易,具有明顯的商業廣告性質。

因此美團、淘寶等平臺商家在經營時,不僅應注意商品必要信息與商業廣告的區分,還應在付費推廣時,審核上傳至平臺的產品信息,避免某些需要審查、報批的產品廣告在未經事前審查、批準的情況下發布,遭受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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